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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换届大会暨2023年学术年会会议综述

来源: 发表时间:2023-09-22 17:54:32字体大小:

 


9月16日,由山东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主办,中国海洋大学、山东政法学院企业合规研究中心承办,山东照岳律师事务所、山东嗣法律师事务所协办的山东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2023年学术年会暨换届大会在青岛召开。来自山东大学、中国海洋大学、中国石油大学、青岛大学、烟台大学、山东财经大学、山东师范大学、山东科技大学、聊城大学、山东工商学院、潍坊学院、中共青岛市委党校、山东政法学院等高校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临沂市人民检察院、菏泽市人民检察院、淄博市人民检察院、聊城市人民检察院、济南市人民检察院、泰安市人民检察院、广州市人民法院等多个地市的检察院、法院及山东嗣法律师事务所、山东照岳律师事务所、山东求新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浙江靖霖(济南)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山东杰盟律师事务所、北京德和衡(济南)律师事务所、上海段和段(济南)律师事务所、山东文康(临沂)律师事务所、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山东文景律师事务所、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师创信息科技集团等130余位专家学者参加会议。

本次年会开幕式由山东省刑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山东政法学院教授曲伶俐主持。山东省法学会研究部主任张耀国,山东政法学院党委委员、副校长窦衍瑞教授,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博士生导师刘惠荣教授分别致辞。

张耀国主任指出,法学会是党和政府联系和团结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的桥梁纽带,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力量。近年来,省刑法学研究会作为全省重要的研究会之一,在挂靠单位山东政法学院党委的领导和广大专家学者的支持下,坚持党建引领、科学谋划发展、勇于开拓创新,不断规范研究会建设和法学研究机制,取得了明显成效,被评为2022年优秀法学研究会。张耀国主任对于研究会和法学研究工作提出了三点建议:其一是坚持党的领导,彰显政治担当;其二是坚持问题导向,加强理论研究;其三是立足山东实践,深化法治服务。

窦衍瑞教授指出,刑法学研究会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在省法学会各研究会中率先成立了党支部,积极引领广大会员认真学习研究、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强化政治意识,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统领,密切关注全面依法治国重点工作,主动聚焦刑法学领域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开展研究,开创了新时代刑法学研究会工作新局面。法学会作为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学术团体,是政法战线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抓住法治建设的黄金时期,乘势而为、跨越发展,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化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解领悟,努力推进我省刑法学理论研究与实践再上新的台阶。

刘惠荣教授指出,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历史较短,但发展迅猛,在学院建成后以较快的速度取得了法学硕士和博士的学位授权,目前已经建立起了包含法学一级博士点、一级硕士点和法律硕士等在内的完善的法律人才培养体系,这与中国海洋大学能够抓住双一流高校的发展红利是分不开的,与中国海洋大学和省刑法学研究会的合作也是分不开的。刘惠荣教授对于能够承办山东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年会感到荣幸,并期望中国海洋大学和山东省刑法学会可以紧密合作,使得中国海洋大学的刑法学实力更上一层楼。

会议换届选举由山东省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柳忠卫主持。山东省刑法学研究会会长亓宗宝就第七届理事会的工作进行汇报,对过去几年里理事会的学术、科研和荣誉等情况进行总结。亓会长指出,刑法学研究会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法治思想为指引,全面做好刑法学研究会的学术交流、理论研讨、文件制定、问题调研等各项工作,为服务山东稳定发展做出了有益贡献,已然成为山东省优秀法学研究会。山东省法学研究部张耀国主任宣读了山东省法学会关于第八届理事会人员的批复,并主持选举了新一届理事会。经表决,会议一致选举张传伟为山东省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张爱艳为常务副会长,柳忠卫等8名专家学者为常务副会长,孙杰为秘书长,周啸天等30名专家学者为常务理事,杨春然等65名专家学者为理事。新任山东省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张传伟教授发表讲话,指出刑法学研究会要始终坚持党的领导,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弘扬开放包容、求真务实的治学精神,充分发挥服务引领作用,立足山东实际,助力依法治省,以法治智慧助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团结和引领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为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夺取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胜利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本次学术年会的主题是“新时代刑事法治热点前沿问题研究”,会前共收到论文114篇,其中网络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研究20篇,刑事合规问题研究20篇,金融犯罪理论与实务研究13篇,有组织犯罪问题研究3篇,个人数据权利刑事保护研究7篇,生物安全刑事法律保护研究6篇,婚姻家庭领域犯罪研究5篇,疫情防控刑事法律适用问题研究3篇,数字时代刑事法治变革研究18篇,其它主题论文19篇。

学术年会研讨阶段分为“刑事合规问题研究”“网络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研究”“金融及财产犯罪问题研究”“新时代刑法其他热点难点问题”四个单元,每个单元又分为主题发言与专家点评两个环节。23位发言人围绕专题进行报告,8位点评人对报告作了独到点评,形成了良好而热烈的学术交流氛围。现将学术研讨情况综述如下:

第一单元“刑事合规问题研究”,由山东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山东大学教授柳忠卫主持。该单元共有五位报告人,两位评议人。

报告环节:

山东政法学院f2管鲍之交app导航业务副院长、副教授孙杰汇报的题目是《互联网企业数据安全刑事合规问题研究》。孙教授指出,随着互联网大数据时代的发展,数据成为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与此同时,数据获取、流转、储存等过程中,可能涉及数据泄露、非法跨境等众多刑事法律问题,给数据安全带来严重威胁。在此背景下,数据安全刑事合规对互联网企业规避法律风险、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维护国家数据主权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利用刑事合规改变传统刑法以惩罚为主的事后预防,将刑法作用前置,通过刑事合规政策、企业内部治理两个方面完善数据安全刑事合规体系,维护个人利益、企业利益和国家利益。

上海段和段(济南)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顾广义报告的题目是《律师服务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若干问题窥见》。顾律师认为,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是企业合规的牛鼻子,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能否取得成效决定着我国企业全面开展合规建设的进度和深度。顾律师参照检察机关试点工作的相关政策性文件和典型案例,结合自身参与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实际经验,从律师参与合规改革的角度梳理出了律师开展合规顾问业务的业务流程和基本原则,同时提出了对未来的疑惑和思考,为律师服务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提供了初步的样板。

临沂市兰陵县人民检察院业务管理部主任王慧汇报的题目是《涉案企业合规制度中行政监管研究》。王慧主任指出,自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推出企业合规不起诉改革试点工作以来,真正能够适用于企业合规不起诉的案件较少,其中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行政机关参与不足、行刑合规标准分立,妨碍行刑配合,导致进入刑事诉讼阶段的企业,大多数不再具备合规的条件,也使得企业合规的挽救、教育和预防功能无法实现。王主任认为,鉴于企业犯罪兼具行政违法与刑事违法,企业必须同时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责任,因此,为了预防和惩治企业违法犯罪,从行政监管的视角来研究企业合规就显得尤有必要。

菏泽市郓城县人民检察院检委会委员佀同方汇报的题目是《论涉案企业合规检察改革的开展成效、不足与完善路径》。佀检察官指出,最高检力推的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经过三阶段试点试验,办理了一批案件,建立了一系列制度,获得了社会各界的认可,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为中央所首肯。目前已在全国各地检察机关全面推开,并向审判、侦查阶段延伸,打造刑事诉讼全流程适用的新格局。但是,该项改革存在没有法律根据、无人大改革授权、省市院办案指标化、层报审批繁琐且周期过长、制度性激励机制不明确等问题,需要通过推动立法机关立法、政法机关达成共识互动、社会各界一体推动、政策制度配套联动、培育典型案例等举措,共同完成这一改革壮举。

山东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刘娜报告的题目是《以单位过失为核心要素的企业刑事合规教义学诠释》。刘老师指出,企业合规制度自引入我国以来,发展非常迅速,但在故意犯罪领域已显现出水土不服的问题,如何将企业合规制度延展至犯罪论中是亟需解决的问题。刘老师认为,从实然层面看,单位过失与直接责任人员的过失具有同一性,但企业合规制度的构建打破了这种同一性,因此要想实现企业行为和个人行为的切割,必须转向以单位过失为核心要素的企业合规教义学分析。而对于企业而言,过失犯罪中所要着重考虑的问题是注意义务的合理性,必须满足行业内对生产安全的最高标准,才可以阻却客观上的过失行为性。

专家评议环节:

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胡常龙从宏观上对于五位发言人进行了总结,指出本单元包含两位高校老师、一位律师和两位检察官,具有代表性。五位代表的发言主要可分为理论和实践两方面,两位教师主要从理论方面对于企业合规问题做出了诠释,三位实务人员主要从实践的层面提出了企业合规的一些问题和建言,发言的深度和广度均令人称赞,展现了发言者较强的理论功底和实践经验。同时,胡常龙教授从宏观层面提出研究刑事合规问题可供切入的几个理论视角,包括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视角、诉讼治理视角、轻罪时代企业犯罪刑法治理特殊性视角、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规范和完善视角、企业刑事合规案件考评机制的科学化视角、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特别是发展壮大民营经济视角以及总体国家安全观视角等。

潍坊学院政法学院李大欣教授认为胡常龙教授从宏观上对于几位老师的发言做出了评价,并上升到了极高的高度,其点评具有独到性,值得称赞。李大欣教授主要从微观的层面对五篇论文进行点评,认为本单元的论文具有非常强的理论性和实操性,并指出了五篇论文在内容和写作格式上的不足,对于各位发言人论文所存在的不足之处提出了针对性的批评和改进建议,厘清了企业合规中所存在的一些疑难问题。李大欣教授同时指出,学术研讨要注重写作规范,应当按照学术规范的要求撰写论文,使得论文的格式和内容符合学术研讨的需要,应切忌将工作报告、授课讲义等内容作为学术研讨材料,注重材料的规范性和对应性。

第二单元“网络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研究”,由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副主任岳宗毅主持。该单元共有五位报告人,两位点评人。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郝银刚报告的题目是《从立法技术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司法适用》。郝庭长指出,近年来,网络犯罪呈逐年上升态势,为进一步惩处网络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法将该行为独立入罪,织密了网络犯罪惩罚体系,在更加“精准”打击犯罪、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正常网络秩序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司法实践反映出,帮信罪正在成为入罪的“暴发户”,且判例对认定诈骗共犯还是帮信罪存在争议。郝庭长从帮信罪的由来、立法背景出发,分析了帮信罪存在的合理性及适用的选择性,区分了帮信罪与诈骗共犯等相关犯罪之间的关系,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有益参考。

北京德和衡(济南)律师事务所主任段志刚汇报的题目是《刑事定罪程序视角下的大数据证据》。段主任强调,在法律领域,对大数据技术的探索从未停止。在刑事侦查中,侦查机关往往会利用大数据技术分配警力资源,或者发现犯罪嫌疑人的蛛丝马迹。而在定罪程序中,利用大数据技术形成的定罪证据也已经进入刑事审判活动中。目前来说,有必要根据大数据技术的特点明确大数据证据的证据类型,进而对大数据证据的证据属性进行探讨,如此才能实现对该类证据的质证。对于大数据证据的证据属性,最大的问题集中于大数据证据的真实性和相关性上。在真实性方面,问题主要集中在算法模型的不可解释性及不透明性;在相关性方面,问题主要集中在大数据分析技术的相关性判断同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判断之间的矛盾。

山东嗣法律师事务所主任刘超报告的题目是《网络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研究》。刘主任指出,在计算机普遍应用的今天,网络正以其惊人的发展速度影响着我们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网络在提供方便和快捷的同时,也带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刘主任在归纳总结了网络犯罪概念、特点及构成后,对网络犯罪的具体类型进行了阐述,整理了网络犯罪规范的框架,就网络侵权案件的管辖问题进行探讨,同时指出了网络犯罪的立法完善路径,有助于网络引发的管辖问题的研究和解决。

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向东报告的题目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明知”要素的审慎认定》,他指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这一罪名中的主观要素要求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对于如何认定该“明知”,相关司法解释及会议纪要均有提及。但在事实认定方面,某些关键证据与情节往往因为嫌疑人个人疏忽或者失去人身自由而变得难以调取;在法律适用方面,实践中个别司法机关出现了认定泛化的趋向,忽略了个别案件中嫌疑人属于被骗者、被胁迫者的情形,未能做到对本罪故意的审慎认定。对于此种现象,刘律师认为,应当强调对主观故意的审慎认定,避免错误的判断标准因为网络属性和案件数量的激增造成更大范围的司法不利影响。

山东文康(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高原报告的题目为《输入型脑机行为犯的正犯认定》,他指出随着脑机接口技术在实验室中取得不断的成功,在不远的将来人类生活将被脑机接口技术深度改造。输入型脑机行为作为脑机行为的一种类型,将会提升人类的思维能力,改变人们的信息交流方式,实现脑联网络,操控他人的行为。那么输入型脑机行为犯与输出犯意的“输出者”谁发起了犯意,谁实施了犯罪行为,似乎让法律归责体系措手不及。因此,应当从哲学上和法学理论中对输入型脑机行为进行界定,依据犯罪行为支配说,从共谋和犯意发起者角度进行解析,最终确定支配者、锁定正犯。这样才能划定输入型脑机行为的法律边界,促进脑机接口技术更好的改善人类的生活。

专家点评环节:

青岛大学法学院教授李瑞生首先从宏观上对于五位发言人的主题报告进行了总结,指出本单元发言聚焦于网络犯罪这一新时代热点问题,虽然实务气息浓厚,但仍体现了一定的理论色彩,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李教授针对该单元的主题及各位发言人报告的内容点评到,帮信罪中共犯行为正犯化的观点是符合实际的,片面共犯理论可以为其提供充分的支持;而对帮信犯罪中的明知要素,一直强调应根据客观行为认定主观方面,所以刑法对帮信罪的规定以及相关司法解释都十分慎重。对于大数据证据,如果符合证据的构成特征则可以成为电子数据证据;如果不符合证据的构成特征则可以作为证据辅助材料使用,且其真实性可以论证。对输入型脑机行为犯,输入型脑机行为可以分为四种:一是合法的治疗行为;二是被输入者自主的行为,由被输入者自己承担;三是他人利用输入设备对被输入者进行支配,可适用间接正犯理论;四是输入的设备本身自主控制被输入者的行为,目前仍然具有较大争议。

聊城大学法学系主任、副教授盛长富首先对于五篇论文进行宏观总结,认为本单元的论文主要可分为侧重于探讨正在全面改革完善刑法问题和探讨前瞻性刑法问题的两类论文,具有一定的理论性和实操性。随后盛长富教授主要从微观的层面对五篇论文进行点评,分别指出了各位发言人在写作与发言中的不足之处,并对各位发言人提出了针对性的建议。盛长富教授对于网络犯罪司法适用及明知要素的认定和风险犯罪等问题发表了自己的观点与看法,厘清了在这些问题中所存在一些具有争议性的难点问题,丰富了单元的学术成果。

第三单元“金融及财产犯罪问题研究”,由山东省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烟台大学法学院教授黄伟明主持。该单元共有六位报告人,两位评议人。

汇报环节:

山东照岳律师事务所律师楚啸的汇报题目是《金融犯罪的发展趋势和辩护要点》。报告人指出,自党的十八大以来,金融业保持快速发展,金融监管得到改进,但金融领域的刑事犯罪形势依旧严峻,因此准确把握金融犯罪的发展趋势及其辩护要点仍至关重要。楚律师对我国当前阶段金融犯罪领域的数据等基本情况进行了综述,他认为刑事律师应当准确把握金融犯罪发展趋势、捋顺相应的辩护思路,针对不同类型的金融犯罪选择不同的辩护方式。报告人针对不同类型的金融犯罪,从犯罪特征等方面深入剖析了刑事律师的辩护思路及要点。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法官张凯汇报的题目是《涉众金融犯罪责令退赔中的“被害人”因素研究》。汇报人指出,非法集资犯罪是涉众金融犯罪的主要罪名,常呈现集资行为人与参与人双重涉众性,理论和实务界对集资参与人是否应具有被害人地位、责令退赔范围和原则等问题,均有较大分歧。张法官以非法集资“被害人”自身因素为视角,探讨涉众型经济犯罪责令退赔,通过何为赔、赔不赔、赔什么、怎么赔等方面的思考,对非法集资责令退赔制度规范化进行探索。

山东求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兆武汇报的题目是《涉众型金融犯罪案件的办理与业务拓展》。张律师在报告中指出,近年来,金融犯罪特别是涉众型金融犯罪已经成为最严重的经济犯罪,其不但案值巨大,而且案件的发案率居高不下甚至呈逐年上升的发展态势。结合当前的刑事政策与刑事规范,涉众型金融犯罪案件也是最能体现有效辩护的业务领域之一,因此系律师刑事业务的重要板块。同时,因其智能化、专业化、职业化、刑民交叉、无犯罪现场、侦查途径特殊等特点,既区别于普通刑事案件,也区别于传统的侵财类案件。张律师就该类犯罪,从多层次、多角度出发寻找出辩护空间,紧扣金融案件的特点,积极开展有效辩护和广泛开拓案源。

浙江靖霖(济南)律师事务所主任王之虎汇报的题目是《涉互联网金融犯罪问题实务与理论探析》。该报告人指出,随着科技的日新月异,互联网金融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宽进到严管的过程,而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野蛮生长”背后,法律和监管措施的缺位往往可能给某些行为人造就了一定的空间——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空间,导致涉互联网金融犯罪的发生。王主任对涉互联网金融犯罪的特点以及犯罪行为的特点进行梳理,并针对目前司法实务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着重分析,指出对互联网金融的管制不应一味诉诸刑法,应明确涉互联网金融犯罪侵犯的法益,摒弃“口袋罪”的规制,通过刑法、行政法等多重手段进行调整。

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仲昵汇报的题目是《窃取网络虚拟财产的刑法应对》。目前,刑法理论界与实务界对于窃取网络虚拟财产如何定性均存在认识分歧,争议的焦点在于:到底是适用盗窃罪,还是适用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王律师认为,刑法上“虚拟财产”的概念模糊是导致罪名适用混乱的重要原因,厘清“虚拟财产”的概念边界,对明确窃取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性质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同时,刑法“类型化”思维的运用,能够合理解决我国刑法中的财物是否包括“财产性利益”的争议,对于窃取具有财产利益的“虚拟财产”应当适用盗窃罪予以刑事保护。

山东文康(临沂)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冯金凤汇报的题目是《涉共享电单车案件的类型及法律适用》。冯律师指出,进入二十一世纪第二个十年以来国际局势复杂多变,中国经济进入了双循环时代,节能环保的共享经济被越来越多的人们接受。随着移动互联技术的进步,共享电单车作为与大众最密切的共享经济模式发展迅速。共享经济不仅能够缓解产能过剩,还能为发展绿色节能产业提供助力。与此同时涉共享单车案件也层出不穷。冯律师结合共享单车的特征,从不同的索赔主体出发将该类案件进行分类,并提出了法律适用方案。

专家评议环节: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文法学院教授杨春然首先从宏观上对六篇论文进行了总结,认为本单元发言的实务气息较为浓重,但仍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论文的选题和写作切合实际,研究的问题均为金融和财产犯罪的新点、热点、难点问题。随后,杨春然教授指出了各位代表各自的优点及其论文的意义和价值,并深入剖析了六位发言人的相应不足之处及其在写作中所存在的问题,对于虚拟财产的认定、刑民交叉的意义、明知和故意的认定等理论实践中存在争议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立场,丰富了单元的学术讨论成果,对各位发言人提出了诸多具有针对性的批评与建议。

山东文景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志勇对于本单元的发言进行了总结。王志勇主任认为本单元论文亦可分为理论和实践两方面内容,涵括了金融和财产犯罪中所存在的一些热点问题。王志勇律师指出,金融犯罪案件——尤其是涉众型金融犯罪案件,是律师的主要阵地,本单元论文主要从金融犯罪的视角展开,对于金融犯罪的一些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了厘清,探讨了律师在金融犯罪案件中的主要工作及其存在的问题,具有很大可操作性。本单元论文同时还涉及到了财产犯罪的问题,对于共享单车等新型犯罪问题进行了探索,让人受益匪浅。

第四单元“新时代刑法其他热点难点问题”,由山东政法学院f2管鲍之交app导航院长马凤春教授主持。该单元共有七位报告人,两位评议人。

汇报环节:

高唐县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袁家鹏汇报的题目是《有组织犯罪预警防控探索》。袁检察官指出,犯罪预防是指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和可能力量,最大限度地消除犯罪的主客观因素,阻止犯罪行为与结果发生的工作过程。有组织犯罪的预防是犯罪预防的组成部分,对于有组织犯罪的控制,我国一直沿用对待团伙犯罪的方针进行打击,意图将有组织犯罪消灭在萌芽状态。报告人从有组织犯罪预警防控的法律依据、监管制度漏洞等方面展开论述,对于有组织犯罪防控中所存在的协调联动不足等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策略,对于构建有组织犯罪预警防控平台进行了深入探索。

山东政法学院警官学院院长魏黎明汇报的题目是《数字化时代监狱行刑制度改革刍议》。魏院长对于日常管教、生产劳动、信息公开、法律援助、安防监控和应急指挥系统等数字化时代监狱行刑制度改革的过往成功经验进行梳理,指明了这些做法的意义及改善之处。随后,报告人就数字化时代监狱行刑制度所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和反思,从行刑理念、改造效能、刑罚结构、罪犯权利保障、法法衔接、行刑社会化及公信力等角度展开论述,点明了其中存在的不足之处,并就监狱治理、立法司法、罪犯改造等问题提出相应的建议,指明了数字化时代监狱行刑制度的进路。

济南市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郑卫东汇报的题目是《刑法鉴定式案例分析的提倡》。郑主任首先就上午的两个议题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对于企业合规从宽的法律依据及帮信罪和拒不履行信息网络管理义务罪的关系两个问题,阐明了自己的观点。随后,郑主任从学术建构、司法实务等对于鉴定式案例分析思考的缘起进行了分析。报告人认为,目前相关书籍中的案例距离现实发生的真实案例仍然具有一定差距,尤其是在“刑民、刑行交叉案件的处理问题或者叫做法秩序的统一问题”“刑法与刑诉交织的问题或者叫做刑事一体化问题”“司法事务中司法官素质的提升问题或者叫做司法改革的破局问题”上差距更为明显。有必要深入学术研究,并将学术成果运用到司法实务之中,从而让理论的生命力真正在实践中绽放。

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邢波汇报的题目是《“借精借卵”型代孕的刑法可罚性探析》。邢律师认为代孕行业在我国一直是法律监管的灰色地带,除衍生的非法行医、非法拘禁等情形外,其本身并不受刑事法律制裁。但近年来,随着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发展,国内的地下代孕机构大量出现,一些超出立法认知的行为也开始涌现,“借精借卵”型代孕就是典型代表之一。该类代孕因具有一定的“拐卖”色彩而饱受争议。事实上,“借精借卵”型代孕与拐卖儿童在行为方式、行为目的、交易对象、违法性认识、侵害的法益、社会危害性等方面均存在本质区别,该类代孕行为本身并不具有刑事可罚性,不宜将该类代孕界定为拐卖儿童。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王梦依汇报的题目是《关于医疗纠纷“非常规手段维权”涉嫌刑事犯罪的分析》。王律师指出,在当下大规模“医疗反腐”的背景下,针对医疗纠纷领域的专项研究更有其独特的研究价值和商业价值。在医疗纠纷领域关于“社会相当性”理论的实务反思,既是深入研究理论命题的过程,又是符合当下医疗纠纷问题的商业要求和政策要求。王律师从权利保障的角度对医疗纠纷的处理与“非常规手段维权”问题展开论述,并就医疗纠纷领域“非常规手段维权”行为的入罪进行了理论反思,对于商业考量与政策影响下的医疗纠纷与“非常规手段维权”行为提出了两点现实建议,其一是要进一步平衡医院、医护人员与病患之间的权利保障关系,其二是要进一步明确维权依据、索赔数额、维权手段的认定以规范权利行使。

中共青岛市委党校法学教研部讲师李小丹汇报的题目是《严格践行公正司法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李老师指出,公正司法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围绕着司法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指出“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形成了公正司法观,为我国司法改革和司法工作的推进指明了方向。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我们必须严格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提出的要求,通过全面理解和把握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公正司法观的作用和时代意义,不断谱写法治建设的新篇章。

山东政法学院讲师王筱汇报的题目是《污染环境罪的刑法教义学思考——以“严重污染环境”与“情节严重”为对象》。王老师指出,《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污染环境罪的修改体现了严惩污染环境行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政策导向。但这不应以违背罪刑法定原则为代价。现行司法解释对于“严重污染环境”的规定违背了刑法教义学所倡导的规则主义,表现出冲击刑法规范的功利主义倾向。对“严重污染环境”作出解释时,应当在刑法教义学原理的指导下,遵循形式法治,确保刑法规制的合规范性。只有当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害物质的行为严重污染了环境,才可能构成污染环境罪;否则,即便其直接对人类法益造成了侵害,也不应将其认定为污染环境罪。对“情节严重”作出解释时,则应当遵循传统刑法教义学所倡导的责任主义原则,抵制严格责任倾向。只有能够反映行为法益侵害程度有所增加的情形,才能被纳入“情节严重”的范畴。

专家评议环节:

烟台大学法学院教授陆诗忠首先对本单元的发言进行宏观总结,认为本单元发言人数较多,总体可分为理论和实务两部分。与第一单元较为相似,本单元发言人由两名高校教师、三名检察官和两名律师构成,既有理论部门人员也有实务部门人员,具有较强的代表性。陆教授针对每篇论文中的亮点和存在的问题展开了论述,就有组织犯罪预警防控、数字化时代监狱行刑制度改革、刑法鉴定式案例分析、“借精借卵”型代孕的刑法可罚性、医疗纠纷“非常规手段维权”、公正司法及污染环境罪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探讨,并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和观点,厘清了在这些问题上的一些疑难之处。陆教授指出,本单元所涉及的论题大多比较新颖,在当前阶段属于新点、热点和难点问题,因此本单元的发言具有很强的理论与实践意义,对于新时代刑法制度改革和司法适用具有导向性的作用。

山东政法学院刑法教研室主任、副教授季晓军对七位发言人分别进行点评。季教授指出,将习近平法治思想具体运用于部门法研究,是当前的重要课题,必须要根据两办关于社会主义法学理论研究改革的方向进行刑法学理论研究。季教授认为,数字化或大数据研究是时代所趋,但也应有所限制,不能无原则的将全部规范学现象都与其关联起来;刑法案例的鉴定式分析不宜简单地采取“拿来主义”;医患纠纷中的“非常规维权手段”,除涉及敲诈勒索罪外,还可能与非法聚集罪、寻衅滋事罪等犯罪存在竞合;“借精借卵”代孕行为无论是从刑法谦抑性还是社会相当性上看,都没有必要设罪入刑;而对于污染环境罪反映的教义学问题,实际上诸多个罪中都体现了刑法教义学与司法解释、实践之间的对立。

会议闭幕式由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张传伟教授主持,刑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张爱艳教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综述,她从本届理事会理事组成、年会论文收集与学术研讨三个方面总结了本次年会的特点。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赵星教授为会议致闭幕词。

本次年会聚焦新时代刑事法治热点前沿问题,高校学者与司法实务专家积极交流,对经济社会发展和法治实践中的刑事法问题展开富有创新性、建设性、前瞻性的探讨,为解决新时代刑事法问题提供了有益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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